2024/05/13
案例一
卷宗里抠细节,两罪变一罪
(M某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M某因帮助他人取款、存现,同时将自己名下信用卡出借他人而被SD警方以掩隐罪、帮信罪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丁律师为辩护人,经历侦查、公诉、审判阶段,最终仅以掩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庭后即与家人返回居住地。
一、律师工作
(一)向侦查机关积极争取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首先,接受家属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到达当事人的关押场所进行会见,获得当事人充分信赖以后,通过当事人了解详细案情,收集当事人争取取保可能性的相关线索,连夜撰写《取保候审及自首情节认定的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递交附件1.docx 并因此与办案警官保持频繁联系。
其次,得知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报捕第一时间及时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附件2.docx ,很快得到了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电话回复,表示案情涉及受害人和嫌疑人都多、数额大、地域广等原因,必须逮捕,但自首问题可以考虑认定。
接着,在收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通知后,笔者联系公诉机关案管中心,第一时间顺利阅卷。结合《起诉意见书》阅卷结束后,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当事人的罪名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外还有帮信罪!即刻针对罪名和量刑撰写《法律意见书》,并将卷宗中相应证据做了单独打印标注递交给了公诉机关。公诉人很快给予了答复,并针对笔者提出的问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庭前,笔者接到公诉人补充阅卷的通知,确定最终的起诉罪名中剔除了掩隐罪、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也被依法认定。
最后,经与公诉人的多次庭前沟通,笔者代当事人家属向法院提供的账户退赔了获利的四千余元。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公诉机关18个月有期徒刑和辩护人19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中,法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决M某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当事人庭审结束后即刻与家人踏上了返回家乡的路。
二、办案总结
1、你也许没有看到全部的卷宗
笔者第一时间阅卷,发现侦查机关认定M某将个人名下多张银行卡出售用于犯罪资金的进出,且数额高达五十余万元。笔者发现M某名下银行卡违法资金交易的时间集中在当年10月6、7号两天,仅有一张银行卡被认定的犯罪资金交易时间为当年7月且数额整50万。然而你卷宗中并没有《起诉意见书》中列明的相应受害人的任何信息,于是笔者向公诉机关询问侦查机关移交的卷宗是否有《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因为笔者怀疑侦查机关移交的不是卷宗的全部,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在笔者坚持下,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受害人笔录,补充阅卷后,笔者分别比照卷宗中帮信罪涉及的受害人询问笔录(补充而来),果然有重大发现:该张卡中五十万元指向的受害人系受案当地人,该受害人仅有一份笔录,其他受害人都是三份!另外,其针对本案事实陈述含糊不清、闪烁其词,不像其他受害人有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一系列严谨的证据材料!最终该五十万元的真实性被否定,M某帮信罪不成立。
2、详实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能力。
可能还有很多年轻律师认为辩护人的量刑辩护还是“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等说辞,然而笔者以为,对标于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书,我们也应该有明确的量刑意见,要具体到几年几个月,要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做到有效辩护!这需要我们扎实的专业功底:首先是对法定、酌定等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的熟悉,其次是对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各地对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细则,最后结合对案件的充分了解熟悉,综合具体案件详细阐述量刑建议的依据和道理。本案中,笔者的量刑建议得到了公诉人得认可,最终为M某顺利争取到了缓刑。
案例二
剑锋直指“多地管辖”,一个取保,一个撤案
(Z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摘要:Z某因公司经营困难想申请银行贷款而不能,无意中接收到助贷信息,遂添加对方信息。对方表示:自己为某金融公司,主要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业务,从中收取佣金;想顺利获得贷款需对公司账户交易流水做优化积累,只要Z某按照对方要求全力配合,一定可以短期内贷款成功且额度可观。Z某贷款心切,遂按照对方指示将自己名下公司营业执照、账户密码、U盾等按照对方提供地址邮寄。在等待助贷公司通知的过程中,Z某突然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据悉是因为其公司账户被用作诈骗资金出入。
一、律师工作
当事人先入“狼窝”再进“虎口”,笔者助力一一解救。
当事人先被内蒙古某地公安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其弟妹是笔者大学同学。故当事人家属找到笔者后,笔者就帮其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在该申请书中阐述了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有其家属向侦查机关提交,在侦查机关报捕时,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然而,当事人前脚走出看守所,后脚就被河北某地警方以同样罪名(诈骗罪)刑事拘留,当场带去河北某地。当事人家属再次联系笔者求助,笔者确认内蒙古警方已经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以后,立刻帮忙撰写了一份申诉材料(实为《法律意见书》)让家属提交给河北警方,其中详细阐述了“对同一嫌疑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一地已取保,另一地不可以再次刑拘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请求予以核实纠正,否则必将申请采取立案监督、申诉等措施”的坚决态度。收到材料第二日,河北警方对Z某做出侦查终结的决定,Z某顺利回到家中。
二、办案总结
同一嫌疑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会被多地立案管辖。受指标式执法的影响,各地对涉及大量银行流水的案件,如有大量赌资的开设赌场案、有大量转账的洗钱案、大量受害人资金的网络诈骗案、有大量公众存款的非吸案,各地执法机关对公司老板、股东,创业者、从业者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账户。在这类案件中,管辖问题其实是一个容易被辩护律师忽视但往往最容易找到辩护突破口的问题。希望这个案例的分享能给大家一点儿启示。
后记:意见被最终采纳与否是办案机关的事,但有没有做就是我们辩护律师的问题!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波折艰辛需要强大的内心来面对。雷军说创业不是人干的事,其实法律人的孤独挣扎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发自肺腑的感同身受。相信,我们的守护和坚持总会被看见。
丁月娟律师刑民行交叉研究中心主任
丁月娟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刑事业务研究院刑民行交叉研究中心主任。具备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国际汉语教师资格证。17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及仲裁业务及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并擅长刑民交叉实务的分析、研判及实际纠纷处理。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规顾问。代理多起刑事辩护,具有“十年有期徒刑改判缓刑”、“重罪轻判”、“免于起诉”等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顾问、刑民交叉实务的分析、研判及实际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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