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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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冻结#国家赔偿#侦查监督


案例

2021年11月份陶女士在香港家人在香港的找换店为用港币为陶女士兑换了260万元人民币。找换店将260万元人民币打入陶女士的工商银行账户。随后在2022年1月份,陶女士的工商银行账户被云南省LF市公安局以网络赌博的名义冻结。


2022年6月份陶女士前往云南省LF市公安局寻求银行账户解冻事宜,云南省LF市公安局在陶女士陶女士缴纳了260万元人民币后,云南省LF市公安局将陶女士的银行账户解冻,云南省LS市公安机关为陶女士出具了260万元现金的扣押决定书。随后陶女士向云南省LS市公安机关要求发还被扣押的260万元现金,云南省LS市公安局以陶女士的资金涉及境外网络赌博资金不予发还。


陶女士决定委托王律师处理,王律师接案后,做了以下事情,最终全额拿到扣押的资金。

一、亲自去往云南省LS市公安局找到真正的办案民警


在之前的沟通联系中,了解到公安机关给的扣押清单上的两个办案民警,并非真正的办案民警,是他们公安的电子证书被其他部门借走了,他们承认他们不是陶女士银行卡冻结、扣押案件的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很常见。就是有数字证书的民警他们的数字证书会被其他人员借走,冻结客户银行卡使用。


律师办案其实就是一个如何与司法人员沟通的问题,说服司法人员的一个过程,但是首先要找到说服的对象,就需要查找真正的办案人员。当我去到LS市公安局后,电话联系到扣押清单上签字的民警后,他们说陶女士的案子是网安大队办理的案件,因为网安大队借用了治安大队民警的数字证书,所以,扣押清单上才会出现他们的名字,其实他们根本不是办案警官。


网安大队哪个警官是我案子的办案警官,没有人告诉我。只能去找LS市公安局的政委和局长,在政委办公室,政委一个电话就把办案人员叫了过来,说市杨警官是我的案子的办案人员,让我有什么事和杨警官沟通,了解到杨警官是LS市公安局JS派出所的民警,陶女士的案件是有JS派出所侦办的案件。然后和杨警官互留了联系方式。政委还督促杨警官要“秉公办案”。


二、向办案民警提交陶女士合法所得证据



向杨警官提交了陶女士被扣押款项的合法所得证据以及法律意见后,杨警官让我签了一份发还扣押通知书,同意发还110万元,剩下的150万元杨警官口头告知是涉案资金,不予发还,也不要来要了。后面又陆陆续续从深圳往返云南省LS市多次,就是不予发还剩余的资金,每次给的涉案案件名称都不一样,就是不给发还资金。后面杨警官干脆不予理会我。


三、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由于和LS市公安机关办人员后续要求发还扣押款项的沟通不畅,甚至出现拒绝沟通,我便想到了通过行政诉讼,以起诉诉求公安机关的扣押行为违法,利用行政诉讼解决法律问题,试试去解决问题。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




但是,本律师认为:

LS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在法律上应分为侦查终结前和侦查终结后两个阶段来做法律评价。


侦查终结前是被上诉人行使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在刑事侦查过程的扣押行为中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但是侦查结束后,经查证不属于赃物的涉案财产,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返还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以职权“应返还而不返还”扣押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以职权扣押。


被上诉人的扣押行为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但是在侦查结束后,应依法返还的“扣涉案财物”而不予返还的,被上诉人的继续扣押行为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因为此时刑事侦查行为已经结束,此时的扣押涉案财物,就属于滥用行政职权,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四、向检察院提起侦查活动监督


鉴于行政诉讼的道路走不通,决定找检察院走法律监督这条路。向LS市检察院提法律监督,要求LS市检察院对LS市公安局的扣押陶女士资金的刑事侦查活动予以立案监督。


LS市检察院虽然立案了,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是公安机关扣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五、向上级公安局投诉违法办案,不予受理


鉴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失败,向检察院提起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也失败。去向上一级公安局的信访部门提起信访,以信访部门不能插手办案机关正在办理的个案为由,不予处理。


六、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果断向LS市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要求LS市公安局赔偿陶女士资金被扣押期间的利息、律师费、并发还被扣押的资金。虽然我也知道国家赔偿并不会真正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是我解决问题的手段。很快就收到LS市公安局的法制大队的电话,电话里和我打成了一项交易,我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法制大队让LS市公安局JS派出所尽快结案,发还陶女士被扣押的资金。


果不其然,在我向LS市公安局邮寄送达《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书》以及收款账户后,一周内,陶女士收到了LS市公安局向陶女士发还的被扣押的全部资金。


七、银行卡冻结不去处理会怎么样?


如果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了。这里面有个大前提就是被冻结银行账户里面的资金涉及到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一个刑事案件在办。至于本人是否涉及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一定。


如果本人不涉及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只是资金涉案。如果不去处理最坏的结果就是资金受损失,更严重一点的话:如果银行账户被认定为从事了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行为,会被列入承接名单。银行卡丧失费柜面交易。如果银行账户资金不够法院扣划,法院会强制执行其他账户资金。


如果遇到公正的办案人员,如果被冻结账户确实资金是合法资金,公安人员也会在查证属实后予以解冻,但是这种情况在“远洋捕捞”的趋利性冻结案件中,几乎不可能。

八、律师总结


在目前一些司法机关“远洋捕捞”的趋利性冻结案件中,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的大前提是银行账户所有人或其账户资金来源涉及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


一般来说如果其本人没有被采取拘留措施,其本人有可能是不涉及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但是其资金一定涉及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


在“远洋捕捞”趋利性冻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有冻结的权力,如果当地公安机关要将这些资金扣划没收,公安机关需要关联一个刑事案件,通过该刑事案件,由检察院的提起公诉将冻结或扣押的资金作为涉案资金、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审判后将涉案资金认定为赌资、赃款、赃物或违法所得、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予以司法扣划、没收,一些列操作后完成“远洋捕捞”。


在办理银行卡冻结的案件中,没有固定的做法,但是只要是不违法的方法都可以采用,包括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刑事侦查监督、申请参与刑事诉讼、申请调阅银行账户冻结所涉的刑事卷宗、信访、投诉等各种手段,我们的目的解决问题,只要手段合法都可以去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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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磊律师刑事涉案财产追索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硕士研究生,现担任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研究院研究员,刑事涉案财产追索研究中心主任。执业领域:擅长银行卡解冻、疑难刑民行交叉案件、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风险防控。具有丰富的刑民行案件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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