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6
枪支散件案件背景
去年公安部督办的“6.24”系列涉枪案件中,基本都是因为一些国内生产的五金件卖到境外后,被认定为是枪支散件而涉案,而涉案的人员就是这生产、销售环节的企业、个体户、老板和员工……对于涉案,别说是员工,就是老板也是懵的,不知道自己为何就涉案了?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只是接了生产加工五金件的订单,而自己会做就做了这单生意;而销售方,仅是因为在销售top榜单中位居前列且体积小易包装不易碎方便销售,所以就进货销售了;对于员工来说,工厂是生产多年的公司,而且是本地企业,老板是正当生意人,自然不会多想,只是一份工作而已,拿的是正常工资,就这样懵懵懂懂的也涉案了,还情节特别严重……各环节之间没有沟通,更没有通谋,不认识的人之间却完成了铸造、加工、生产、销售、邮寄的全链条环节,这在传统的犯罪类型中是不可思议的,然而各环节相互不认识无沟通确是事实,这其实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贸易往来正常的经济行为,或者说,这就是“地球村”的现实写照。只有在接受并理解这一背景下,才可能理解各涉案人员所说的不知情,才可能公正客观的来评判是否真的涉案?是否应苛以刑责?是否应苛以重责?
枪支散件案件中的刑民交叉
枪支散件案件中的刑民交叉与通常意义上的刑民交叉具有一定区别。通常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指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交叉的情形。而枪支散件案件往往不存在民事纠纷,一旦被侦察机关查处,就直接涉及刑事犯罪。但是,之所以仍然使用刑民交叉这个标题,原因在于去年公安部督办的“6.24”系列涉枪案件中,涉案的企业和人员都是因为在境内生产、制造、销售环节中与涉案产品有关,对于他们来说这只是简单的外贸生意,是全球化背景下再正常不过的经济贸易往来,从来没有犯罪的故意,甚至没有涉案的心理预期。对于涉案人员来说,他们就是单纯的民商事行为,甚至对于机关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拉动外贸做贡献的地方可奖励该鼓励的行为,为何一看到鉴定报告之后,就变成是刑事犯罪行为呢?这其实是不同主体和高度之间的刑民交叉问题。
也许你会觉得这是笔者在将问题玄乎化。但现实就是,很多承办人员,甚至是鉴定人员,他们也分不清涉案的是什么东西?具体的零部件对应于枪支的什么部位?具有什么功能?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否具有专用性?哪怕是在办结时也未必能分得清,当然也有不少非常敬业的办案人员在了解、查阅资料之后知晓部分零部件的功能和用途,对于实物,至少对于整枪,几乎是没几个见过的。而他们在深入了解背景之后,也觉得如果机械的按照法律条文来办理,那肯定是过重的,但是又能怎么办呢?这个刑民交叉的点在哪呢?
一叶障目——枪支散件司法鉴定现状
难解的问题,那就换个角度,加个维度,站位放高一点,“去除皮肉看骨架”,找准核心问题。
枪支散件案件中,主观上对涉案产品是否是用于枪支上的认知,以及客观上涉案产品是否为枪支散件的司法鉴定意见,这两点是决定罪与非罪的最核心要点。主观认知基于个案不同暂且不论,客观上基本就只有借助司法鉴定意见了,因为如上所述,无人就某个五金件能够识别出是用于枪支上的,用于什么枪,以什么为动力的枪,是仿真枪玩具枪模型枪还是制式武器?没人知道!而目前作为证据被呈现出来的司法鉴定意见,因为诸多原因,加之客观条件的局限,存在诸多无法答疑解惑的问题,而这样的鉴定报告却要用于定罪量刑,是否妥当?值得深思!不是将矛头指向鉴定机构,而是在出现问题时,我们要抽丝剥茧的找到问题的根源与核心!
就团队经手的相关枪支散件案件而言,可以说全部的司法鉴定都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作为比对样本。鉴定机构的该做法并非毫无依据,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中规定的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的鉴定标准:“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以及公安部发布的《法庭科学 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中的非制式枪支散件认定条件,按照相关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可以以替换实验来验证疑似枪支散件的功能。即通过将涉案产品与比对样本枪上类似部位的零件进行替换后,通过击发实验来观察涉案产品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在比对样本枪上。
简单的从直观上来看,这种鉴定方式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是:
作为非专业人员
你可以单凭汽车轮胎就判断出这辆车是电动车还是燃油车吗?
如果一个轮胎既可以装在电动车上,又可以装在燃油车上。
这是电动车轮胎还是燃油车轮胎?又或者是通用轮胎?
这不是文字游戏
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禁止类推原则”的实践。
一叶可障目
一叶难知秋
遇强则强,遇弱则弱——枪支散件鉴定悖论
不妨按照法律规定的枪支散件鉴定依据做一个假设,如果把涉案疑似枪支散件替换到其他各种类型的枪上,会得出什么结论?
上述假设并非仅仅只是假设,笔者之所以要提到国际经济贸易的大背景,原因在于近几十年世界相对和平以及全球化所带来经济发展,使得大众的多样化需求得以满足。即使在境内,一个爱国军迷拥有一个1:1比例大小不具有击发功能的高质量仿真枪也并非难以想象的事情。而在境外,追求高质感电动枪、气动枪、仿真枪的军事爱好者也不乏其人。
禁枪是我国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政策,但是也正因为禁枪政策的严格实施,“谈枪色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机关对于枪支的了解仅仅停留在火药枪、制式枪支上,从而忽视了仿真枪、电动玩具枪、气动玩具枪、枪模行业的发展现状。
正是这种相对狭隘的枪支理解,使得枪支散件鉴定产生了“遇强则强,遇弱则弱”的悖论。对一个事物的定义只能有一个,逻辑悖论之所以产生,原因在于定义的错误,如果将涉案产品定义为“通用枪型物零配件”,那么这种可能的鉴定悖论就不会产生。要知道,将涉案产品与“制式枪支”或者“玩具枪”进行比对,所得到的不同结果可能就是“极刑”与“无罪”的天壤之别。
对于该类型案件,在抓住关键、核心问题后,本团队在某些类案中已取得明显效果,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我们将永不止境的增强辩护力度和能力,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免受不应受之苦难而上下求索!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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