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引言:赔偿、谅解是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这会影响到整个刑事案件的走向以及最终的结果,是律师辩护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那么,如何做好赔偿、谅解工作并解决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01赔偿、谅解的对象
首先,我们要清楚赔偿、谅解的对象。刑事案件中赔偿、谅解的对象为一般主体的被害人,即自然人以及法人,一般不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侵害国家或政府机关权益的罪名,大多都不涉及金钱,而少部分涉及金钱的罪名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等不存在获得谅解的问题,即便退税也不能称之为赔偿,更不能获得谅解。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常见的群体性经济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中对底层参与者或投资人的退赔不属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所定义的赔偿,亦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范围。原因在于该类案件中的底层参与者或投资人并非被害人,甚至其参与行为本身就违法,自然不是赔偿、谅解的对象。
02赔偿、谅解的办理方法
(一)办理途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虽然赔偿、谅解与该条款中的材料是不同的概念,但实践中为了避免风险,辩护律师不宜直接与被害人接触,应向办案单位反映,由办案单位转告被害人我方的赔偿意图。
如被害人同意商谈赔偿、谅解,则辩护律师在办案单位的允许下可以直接与被害人谈判,讨论金额、方式等问题。如被害人不同意商谈,则辩护律师不能直接接触,需要通过办案单位进行斡旋调解,以达成谅解目的。
笔者以曾办理的两起赔偿、谅解案件举例来论。第一起案件中笔者通过办案民警转达我方的赔偿意图之后,被害人直接与笔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我方获得了谅解,使得当事人在批捕阶段就成功取保;第二起案件中笔者同样是通过办案民警转达我方的赔偿意图,但是被害人坚决不要赔偿,甚至不让民警告知笔者联系方式,态度非常强硬。无奈,笔者只得请求办案民警帮忙协商,但一直未有进展。最后,笔者通过其他方式历经艰难险阻才拿到了谅解。事实上,除特别残忍的暴力犯罪或致人死亡的犯罪外,被害人一般都愿意协商赔偿、谅解问题,双方可能只在赔偿金额上有出入,像第二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实属少见。
(二)其他方法
如果辩护律师遇到了跟笔者上述的第二起案件一样的被害人,该如何破局呢?我认为辩护律师此时应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考虑、分析原因,从对方的遭遇出发来推测、揣摩其心理活动并做出大致判断。即对方是不可能要赔偿一定要重判的心态,还是因当下心理创伤过重暂时不想协商赔偿,或是故意暂时拒绝赔偿以在后续协商中占优势地位。有了大致的判断后,辩护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的协商策略,具体因案情而异。
另外,辩护律师也可以将赔偿协商工作转交给当事人家属。因为家属并非法律上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即便直接联系被害人,在没有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风险相对较小。且对于部分被害人来说,与家属沟通相较与律师沟通而言更为轻松,沟通意愿也更强。但辩护律师仍要注意自身风险的把控,将沟通进展同步告知办案单位,并留存相关证据,如与当事人家属、办案单位的沟通记录等。
如若经过办案单位、家属多方努力仍不能与被害人协商一致甚至不能开启谈判,而案件又到了某些关键的节点,这时则需要采取特殊方法即刑事赔偿保证金制度。该制度现已在部分地、市、区试点实施,一般是由检察机关与公证处协同办理,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或暂时难以确定赔偿款受领人等原因,由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然后缴纳一定数量的赔偿保证金后,将该情节作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提出从宽处理意见等的重要考量因素。那么,即便没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但只要适用了这个制度,对案件的走向还是能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赔偿、谅解相关材料
如果我方与被害人协商成功,则需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让双方签署。这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以及《收款证明》,以保证赔偿、谅解的真实、有效,避免风险,并同步提交给办案单位。
03赔偿、谅解的实际意义
一般而言赔偿、谅解的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制性措施的变更,二是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影响。
从司法实践来说,我国是高审前羁押率的国家,公安机关抓人后一般都会拘留,羁押满30日后再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被逮捕的可能性是较高的,逮捕后将被继续羁押。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愿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则一般不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就可以取保回家团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批捕后取得的谅解,也可以通过重新申请取保或提出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的方式来更强制措施。
从案件最终结果上来说,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大幅降低被告人的刑期。《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赔偿、谅解作出了相应规定:(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因此,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不起诉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而较轻的刑事案件则能大概率争取到缓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去牢狱之灾。
04赔偿、谅解协商应慎重
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固然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取保、减刑、适用缓刑等一系列从轻待遇,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开展协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案情本身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进行赔偿、谅解协商反而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办案机关会将赔偿、谅解的相关协议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的证据进而指控成立该罪名。实践中,很多家属在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时因内心焦急加之不具备专业知识常常会听信办案人员的单方建议去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殊不知这样反而会害了自己的亲人,让无事化小,小事化大。
因此,是否进行赔偿、谅解协商应当慎重考虑、判断,切不可简单行事,家属更不能自行协商。
孙皓隽律师
刑事业务研究院大案要案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际唐刑事业务研究院大案要案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志愿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参与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一书作者之一。孙皓隽律师自投身律师行业以来,一直秉承“匠心”,以“法治”为信仰,专注从事刑事辩护、被害人代理、企业刑事风险预防与合规等工作。孙皓隽律师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完善的法律技能,实务经验丰富,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效果显著,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孙皓隽律师还积极参加校园、社区的普法工作,加入福田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未成年人保护计划”,为实现律师的社会价值和“依法治国”的建设作出贡献。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被害人代理、企业刑事风险预防与合规等。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专业文章
际唐金融商事团队总结和整理关于团队代理乙公司突破四年时效困局的典型成功案例。针对甲公司拖欠乙公司E市项目服务费争议,我
2025/07/31
专业文章
引言: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不仅仅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着巨
2025/07/31
专业文章
2025年4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司法所)副主任、司法所所长罗来超、九级管理岗杨子江及工作人员
2025/07/31
专业文章
2025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五,际唐律师事务所举办七月实务公开课,本次课程以《律师如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为主题,
2025/07/30
专业文章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立案的重点是审查仲裁裁决中执行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需审查仲裁裁决的程
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