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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性侵未成年幼女案“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辩护要点解析 | 际唐刑事律师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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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平凡律师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性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中,“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被害人年龄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点。根据《刑法》第23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年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从客观行为表现、被害人情况、双方关系、交流内容、环境背景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不明知”:指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未满14周岁。

“不应当知道”:指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应尽的注意义务,无法合理推断出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未满14周岁。即使行为人实际不知道,但根据客观情况他“应该知道”或“可能知道”,则不能认定为“不应当知道”。以下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判断行为人是否“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被害人年龄时,通常会着重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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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外在表现:

身体发育状况:被害人是否明显发育成熟,身高、体态、第二性征等是否接近或超过同龄人平均水平,甚至达到成年女性水平。

 言谈举止:被害人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方式、社会经验、行为习惯等是否显得成熟老练,超出其实际年龄。例如,是否谈论成人话题、使用成人化语言、表现出与其年龄不符的社会阅历和社交技巧。

 衣着打扮:是否穿着成熟、暴露或明显成人化的服饰、化妆等,刻意掩盖或模糊其真实年龄特征。


2.被害人主动陈述或伪造年龄信息:

主动告知虚假年龄:被害人是否明确向行为人声称自己已满14周岁(甚至更大年龄),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如报大年龄、出示伪造证件等)。

 编造身份背景:被害人是否虚构自己的职业、教育背景(如自称是大学生、社会人员等)或生活经历,使其显得年龄更大。

 行为人是否进行过核实:行为人是否基于被害人的陈述,进行了看似合理的核实(如查看了其伪造的证件、询问了其“同学”或“朋友”等),尽管核实可能并不充分。


3.双方相识、交往的环境背景:

结识地点:双方是否在通常只有成年人出入的场所结识(如酒吧、夜总会、KTV包房、成人网吧、酒店、按摩店等),或者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但需注意平台是否面向未成年人)以成年人身份进行交流。

交往情境:交往过程中是否涉及明显具有成人色彩的活动(如饮酒、吸烟、谈论性话题、参与成人聚会等),被害人是否在这些情境中表现得游刃有余。

 周边环境信息:环境中有无明确提示该场所或活动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或参与的标识、氛围等。


4.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交往过程:

介绍人信息:如果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介绍人是否明确告知或暗示被害人已成年。

交往深度与时间:双方是否有较长时间的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持续表现出与其声称年龄相符的成熟度,未出现明显破绽?

被害人行为主动性:被害人在交往或发生关系过程中是否表现得非常主动、自愿,甚至带有引诱性质,这种主动性是否让行为人更难以怀疑其年龄。

被害人就读学校、教育程度等可推断信息:

 是否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被害人是否明确表示自己在上初中(通常对应12-15周岁),或者其言行、作业、校服等明显表明其是在校初中生。

 教育程度信息:被害人是否透露出与其声称年龄明显不符的教育程度信息(如声称是大学生但谈论的是初中课程)。


5.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注意义务:

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行为人自身是否足够成熟、具备社会经验,能够合理判断对方的年龄?还是其自身也年轻、缺乏社会经验?

应尽的注意义务:在特定情境下(如与明显涉世未深的异性交往、在未成年人可能出现的场所),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基本的、合理的询问或核实义务?对于明显可疑之处(如对方身形娇小但自称成年、在非成人场所表现局促等),是否故意回避或不予深究?

是否存在故意回避年龄问题:是否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可能内心存疑,但为了避免麻烦或心存侥幸,故意不去询问或核实对方年龄?


6.其他客观证据:

通讯记录(微信、QQ等):方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大量能反映被害人心理年龄、生活状态、日常活动(如谈论学校考试、补习班等)的内容?被害人是否在聊天中明确自报过年龄(无论真假)?

证人证言:介绍人、朋友、同学、同事等的证言,关于他们是否告知过行为人被害人的年龄,或者他们自己认知的被害人年龄。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是否能反映被害人的外貌体态、行为举止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这类案件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是一样的,即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辩护方提出行为人“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的主张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来支持这一辩解(如被害人曾出示假证件、在成人场所工作等)。

 最终,控方(检察院)需要承担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责任,并且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如果控方证据不能排除行为人“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的合理怀疑,则依法不能认定其构成强奸罪(针对该年龄段的特殊规定)。

判断“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是一个高度事实化、个案化的过程,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重点考察行为人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境下,基于被害人的外在表现、提供的信息、交往环境等客观因素,结合其自身认知水平,是否具有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未满14周岁的现实可能性。辩护律师通常会从上述列举的各个方面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情节,以证明其不具备“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要件。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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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和甘肃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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