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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冻结之香港找换店换钱银行账户被冻结 | 际唐案例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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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趋利性冻结银行账户成为外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手段。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只要与境外货币找换店有交易,指不定哪一天就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了。


境外货币找换店,以其便利性、较低的手续费,使得众多在境外个人或机构作为优先选择的支付、换汇渠道。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真正能代表香港金融业繁荣的不是银行,而是在香港满大街的货币找换店,找换店提供的货币兑换服务,以其自由、便利性著称,在香港合法经营的找换店是香港成为了世界金融中心的特征。


如果境外的公民通过在境外合法经营的找换店,换外币或者向第三人付款,导致指定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其财产属于违法财产,就不应该冻结其账户或者其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指定的收款人作为收款方,无法也没有能力查清付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指定收款人作为善意取得人,其只要从事的业务不是违法行为,至于付款方的资金来自哪里,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查清。如果随意冻结善意取得人的账户是不能被冻结的,否则任何交易都是不安全的。


香港找换店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份,香港的Z先生通过在香港的找换店,给在大陆的家属陶女士,陆续支付一笔生活费,合计26万元人民币。Z先生在香港将港币支付给找换店,找换店通过第三方账户将26万元陆续陶女士的大陆账户。

Z先生在香港找换店支付港币的凭证


陶女士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半6个月后。陶女士的银行账户被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市公安局以网络赌博的名义冻结银行账户。


冻结后转为扣押

公安机关传唤陶女士去到公安局做笔录后,陶女士在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后,陶女士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向公安机关指定账户支付了26万元后,公安机关将陶女士的银行卡解冻,公安机关给陶女士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李女士26万元现金。

公安机关扣押26万元的决定书


二、律师介入后做了哪些工作

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证据、法律意见、资金返还申请书、提起行政诉讼等。


提交合法所得证据。




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


涉案财产追索初步成功,公安机返还了部分扣押款项。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被驳回。



银行卡冻结中的法律分析

1、哪些情形银行卡会被冻结?

虚拟币买卖、外贸行业公账私收、“地下”钱庄换外汇、网络赌博等等


2、客户要求,银行必须告知客户银行账户的冻结机关

根据银监发〔2014〕53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应当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被冻结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冻结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系。”


3、警惕外地司法机关“趋利性冻结”

现阶段司法机关存在一个趋利性司法的趋势,银行账户冻结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偏远地区,当地财政不是非常充裕。趋利性冻结、司法一般就会比较明显。


如果当事人本人确实没有从事公安机关所谓的“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能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就去向司法机关追索被冻结的资金。


4、警惕冻结转为扣押

冻结是有法律期限的,冻结一次为6个月,可以续冻一次。扣押,法律没有规定扣押期限。冻结账户里的钱还是本人的钱,只是不能用,人民币“占有及所有”扣押后人民币,就不再受当事人控制,当事人无法监管到扣押资金的走向。相对冻结来说扣押是加重了“刑事强制措施”。


5、警惕把钱返还给“受害人”就给解冻账户

银行卡冻结的大前提是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个刑事案件是大前提。银行卡被冻结的当事人,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本人牵涉该刑事案件;二是本人不牵涉该刑事案件,但银行账户资金牵涉该刑事案件,这种情形公安机关一般就会就提到一个“受害人”,为了保护所谓“受害人”的。


如果资金涉刑事案件本人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这类银行卡冻结的当事人,其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涉案财产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一般可以理解为“善意取得人”。


在趋利性冻结案件中,如果不质疑是否真的有“受害人”的前提下。剩下的就是“善意取得人”和“受害人”二者之间谁的利益更值得保护的法律问题。从常识的角度来考虑“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保护大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保护“善意取得人”更有利于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否则任何交易都是危险的,不知道哪一天蹦出来一个“受害人”说“善意取得人”取得的财产是“受害人”的。




王蒙磊律师

刑事涉案财产追索研究中心主任



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涉案财产追索研究中心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优秀刑民律师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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