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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宅业主必备法律知识21:你们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工资多少? | 际唐民事律师齐炳雨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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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炳雨律师团队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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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工资多少?

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如果读者不清楚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工资多少,一般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读者不关心小区事务,二是小区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到位。本节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做简单介绍: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根据《深圳物业条例》(2007)第22条及《深圳物业条例》(2019)第43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其他委员领取的是津贴,不属于工资等劳动报酬。


其次关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支出不仅包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还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业主委员会聘请的执行秘书和财务的薪酬。


另外,我们需要了解已失效的《深圳物业条例》(2007)、《深圳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与《深圳物业管理条例》(2019)关于上述支出的变动之处,笔者简单列举如下:

 

(一)已失效规定

1.《深圳物业条例》(2007)

第22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2.《深圳物业条例若干规定》 

第27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决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2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二)现行规定 

《深圳物业条例》(2019)第3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委员人数确定。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通过规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的联系方式。


第4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上述即是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出的主要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变动最大的地方即是取消了业主委员会津贴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样的变动有合理之处,毕竟津贴数额仍由业主大会决定,且有审计要求。如果津贴过低,是否会出现单纯依靠委员热心肠无法保持委员工作积极性以及提高责任心的问题,而支付委员符合一般社会劳动标准的津贴,业主也可以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


另外的变动就是上述支出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的规定。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无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上述情况?业主是否就无权了解上述支出情况了呢?


当然不是,上述情况仍然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深圳物业条例》(2019)第71条第1款第2项规定: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2)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第15条中规定: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4)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73条第2项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况:……(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因此,现行规定仅仅是将上述项目作为共有资金的支出项目并且要求是按照季度进行公示,比旧规定更有利于对业主知情权的保护。

 

常见的因委员津贴发生的纠纷,多为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上述津贴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支出等费用支付给委员或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起诉,具体可参考(2021)粤0303民初31829号、(2019)粤03民终14890号、(2018)粤03民终9176号等案件。也有业主委员会主任起诉业主委员会支付津贴的案例,具体可参考(2018)粤03民终16184号案件,因相关纠纷与多数业主关系不大,笔者不再解读上述案例,读者只需认识到自己是花了钱请业主委员会委员维护自身权益的即可。


最后,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的薪酬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因不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特殊事项,经三分之二面积及三分之二人数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面积过半、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即可确定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的薪酬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标准。


因此,业主可自行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相关职责内容和工作强度决定在上述人员薪酬、津贴的议题上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



齐炳雨律师

房产物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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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炳雨律师,河南许昌人,际唐律师事务所房产物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擅长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房产物业纠纷,个人独著普法书籍《深圳住宅业主必备33个法律知识》,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民法学和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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