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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被采纳,被告人取保变羁押终获刑 | 际唐案例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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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W某于2023年3月1日报警求助称自己醉酒后被人强奸,但无法确定嫌疑人。警方通过W某陈述、调取监控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Y某、H某二人,初步侦查后对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同年4月1日检察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二嫌疑人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二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此情况下,笔者接受W某委托,介入该案,经与受害人W某的充分沟通、走访现场,以及与侦查机关主办人员及法制部门的多次交流后,丁月娟律师针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请求对二嫌疑人再次报请逮捕。2023年10月,二嫌疑人被收押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最终以强奸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二、律师工作

(一)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补充侦查方向及线索被采纳。

因案发时W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醉酒后记忆完全丧失,侦查阶段又无法阅卷,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W某极度崩溃,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也思维混乱、条理不清。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将W某的多次片段陈述进行了梳理,经一再确认其陈述的真实、客观性后,建议其书写一份尽可能详细的事件经过说明提交侦查机关。接着,笔者以被害人代理人身份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请求侦查机关调取案发前一天晚上共同饮酒人之间的通话记录,并恢复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同时请求向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转达代理人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意见》的书面材料。经过与办案民警的多次沟通,笔者关于补充侦查的具体意见被采纳,民警回复案件可能重新移交审查起诉。








(二)推动刑事诉讼同时不断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保证受害人消除对侦查机关的敌对态度,配合案件侦破。

由于其中一个嫌疑人系受害人的熟人,这使得受害人心理受到极度打击,一度轻生并产生了极端的报复心理。基于二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受害人对办案民警也产生了敌对心理。笔者利用自己家庭教育指导师的专业知识多次耐心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甚至在案件办理期间每天主动联系受害人,以保证其处于人身安全、健康的状态,并能够积极面对生活,随时配合办案机关的要求。


(三)妥善应对嫌疑人家属的谅解请求。

经历近半年的积极努力,2023年10月,二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二嫌疑人家属、朋友分别找到笔者希望给予受害人赔偿,以期获得受害人谅解。笔者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民警和公诉人,确认嫌疑人并未认罪认罚后,拒绝了嫌疑人家属的请求。


(四)庭审的据理力争

庭审中,二被告人拒不认罪,笔者针对“是否发生性关系”、“受害人是否自愿”等焦点问题结合鉴定结论、视频资料、常情常理等常识分析等,认可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同时,针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和定罪充分发表意见,一审判决对笔者的代理意见做了完全采纳,分别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



三、办案总结


(一)刑事诉讼代理人能做什么?

当得知受害人未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后,作为被害人代理人进入法庭时,笔者遭遇了其中一位辩护人的质疑,其表示,只要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就无权参与刑事庭审。虽然在法庭的示明下笔者顺利参与庭审,但至少能够说明,还有相当同行并不了解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为此,笔者特针对该问题做了详细的整理如下:


1、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65条、第274条,《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


2、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65条


3、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28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7条)


4、提出和补充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246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250条,《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19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第271条)


5、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1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242条)


6、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1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61条


7、质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195条)


8、申请回避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9条)


9、辩论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198条)


10、对量刑提出意见的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282条)


11、抗诉权和申诉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229条、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451条)


12、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234条)


13、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117条)


14、行使权力受阻时的申诉、控告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49条)


15、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27条)


(二)谅解or和解?咱可得长点儿心

本案中二被告人家属在其再次收押后找到笔者,希望通过笔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能够给被害人尽可能多争取赔偿当然是好事情,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然而这其中却也隐藏着重重陷阱,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让代理人和被害人双双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谈赔偿的前提条件和时机。强奸案件的赔偿谅解必须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为前提,否则,被告人一方随时有可能倒打一耙,认定双方只是价格没谈拢的问题,女方报警只是为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的一种手段!尤其在被告人对“女方自愿与否”的问题上有争议的情况下,该前提更为重要!


2、赔偿协议的措辞和起草主体首先,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受害人的赔偿协议分为《刑事赔偿谅解协议》和《刑事赔偿和解协议》,二者的区分点就在于刑事案件本身属于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或可公可自案件。如案件为公诉案件,则协议只能是谅解协议,其内容只涉及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平等自愿的协商意见,一旦达成谅解,一定会被作为被告人量刑的参考,在具体的判决中得以体现;如案件为自诉案件或可公可自的案件,双方协议则为刑事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仅涉及民事赔偿,往往还包括刑事责任追究与否的意愿表达,一旦达成,其法律后果是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案件的撤销。其次,本案中,因为笔者对被告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赔偿谅解书》提出质疑,故被对方请求起草协议内容,笔者直接回绝了。毕竟赔偿代表着被告人方的悔罪意愿和态度,由被害人方代笔难逃要挟逼迫对方之嫌,更何况,被告人方均聘请了辩护人。最后,无论名头是和解还是谅解,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必须更关注协议内容本身的意思表达。本案中,被告人家属提交的几经修改的《谅解书》内容里,仍然是以受害人名义称“收到赔偿后,请求免除对XXX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不难发现,该协议表达的是“和解”的意思,虽然本案所涉罪名属于公诉案件,但如果受害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按压,被告人的辩护人完全可以说“受害人有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完全明确该段文字的法律意义,我的当事人至今未认罪认罚,因为双方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自愿的,只是W某事后想索要高额回报不能而报警!”于是,受害人面临的风险有可能是,被告人被撤回起诉,受害人因敲诈勒索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因为律师参与了双方赔偿协议签署的过程,一旦当事人因为这个结局而投诉,我们恐怕难逃其咎!

被害人诉讼代理同样是刑辩律师的一种重要业务内容,其难度往往甚至高于常见的刑事辩护工作,应当引起我们刑辩律师的足够重视和认真对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丁月娟律师

刑民行交叉研究中心主任



丁月娟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刑事业务研究院刑民行交叉研究中心主任。具备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国际汉语教师资格证。17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及仲裁业务及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并擅长刑民交叉实务的分析、研判及实际纠纷处理。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规顾问。代理多起刑事辩护,具有“十年有期徒刑改判缓刑”、“重罪轻判”、“免于起诉”等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顾问、刑民交叉实务的分析、研判及实际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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