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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刑事谅解谈判中的风险:被害人因高额索赔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 际唐刑事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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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际唐律师事务所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引言: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不仅仅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还可能面临着经济上的损失。为了弥补这些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通常会向犯罪人员及其家属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近年来,一些被害人及家属因高额索赔的行为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郭利案为例,探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高额索赔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问题。


 一、郭利案回顾

郭利,曾是精通德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师,他本该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然而,在 2008 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给女儿购买“施恩”牌奶的郭利随即将女儿带到医院检查,并将家中剩余的“施恩”牌奶粉送去检验后,发现奶粉中的三聚氰胺量超标了132倍。随后,郭利找到销售商和施恩公司要求索赔,并向媒体曝光出其公司的相关情况。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迅速与郭利达成和解提出补偿 40 万元。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一个男人,如何让施恩奶粉低头》中写道 “郭利的维权行动还在继续”,给施恩公司造成了较大压力,后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又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郭利提出要求赔偿300万元。2009年7月,雅士利集团认为郭利提出过高索赔是“涉嫌敲诈勒索”,遂报案,郭利后被杭州警方带走。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上诉,潮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潮州中院再审,再审后又一次裁定维持原判。2014 年,郭利服刑满5年后释放出狱,2015年郭利的父母以郭利无犯罪动机和行为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2017年4月再审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二、郭利无罪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1.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动找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最后,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利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郭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赔偿。郭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奶粉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找到施恩公司索赔,施恩公司对其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赔偿了40万元。其次,郭利之女因涉案问题奶粉受损害的情况不清。虽然郭利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施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再次,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综上所述,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害人索赔行为的风险防范

为了避免被害人因高额索赔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索赔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合理索赔金额。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确定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的索赔金额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过低的索赔金额则可能无法弥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2.采用合法的索赔方式。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索赔过程中,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如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非法手段,迫使犯罪人员及其家属交出财物。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索赔,即使索赔金额合理,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保留相关证据。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索赔过程中,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误工证明、护理费发票等,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同时,还应当保留与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协商赔偿的相关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自己的索赔行为是合法的。


4.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索赔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现状与反思

郭利在服刑后,得益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最终获得了迟到的正义。然而,现状显示,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和解谈判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时会从“被害人”角色转变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犯罪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然而,在索赔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应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采取合法的索赔手段,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防止因索赔金额过高而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被害人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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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和甘肃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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