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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解读与影响 | 际唐家事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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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际唐律师事务所许鸿丽律师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01重婚无效

      解释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即使在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死亡的情况下,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转为有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同时,解释还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已经实际领取了离婚证,离婚不会因为目的不真实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避免了因撤销离婚或无效而导致后续婚姻关系无法处理的情况。

 

02同居财产分配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解释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各自能分清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因此,建议同居期间签订相应的同居协议,并实际掌控共同财产。

 

03夫妻间房产给予
      对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给予房产的情况,解释规定,不论只是约定了过户还是实际已过户给另一方,离婚时对此房产有争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家庭中经济弱势一方的付出,也防止了通过结婚骗取房产的情况。

 

04单方转移财产
      解释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此外,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可以撤销并追回给第三方的赠与,并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规定为处理出轨转移财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05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归属
      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问题,解释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双方在家庭当中的付出的情况,也避免了父母出资购房款在离婚时以借款方式要求返还的情况。

 

06共同财产公司股权分配
      解释明确,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如登记方股东转让名下公司股权,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否则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如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会以各自名下的股权归各自所有来分割。

 

07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规制
      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在离婚诉讼中作为不利因素考虑,即有可能法院会把小孩抚养权判给对方。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这一规定避免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采取先发制人抢夺、隐匿小孩的行为。

 

08增加优先抚养考察条款
      解释明确,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这一规定对有出轨等严重行为的一方可能丧失小孩抚养权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

 

09抚养费
      解释明确,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就表示抚养费并不是看父母双方的约定,最终还要看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而确定。此外,即使子女成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用。这一规定为直接抚养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0细化经济补偿规定

解释明确,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这一规定更好地保障了家庭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通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这一司法解释不仅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也为公众理解和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提供了帮助。通过这一解释的实施,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促进。

 

 

 

 

 

许鸿丽律师

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际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团队主任、企业财税风险防控研究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深圳市福田律师学院讲师。

擅长领域:家族财富传承、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擅长“法律+税务+财务”复合思维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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