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3
深圳毗邻港澳,跨境经济文化交流非常频繁,深圳人的婚姻家庭中出现涉外涉港因素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深圳及其周边区域的涉外婚姻数量将呈现急剧增多的趋势。经常也有当事人咨询有关涉外涉港离婚事宜,那下面笔者就从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管辖、涉外离婚方式及所需材料等方面来谈谈涉外婚姻。
什么是涉外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涉外的规定,所谓涉外婚姻是指婚姻登记程序中涉及到域外因素的婚姻关系,即以双方的国籍、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判断要素,若前述任一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则可以认定是涉外婚姻。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缔结的婚姻;
(二)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但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双方在境外登记结婚,但主要财产在中国境内的;
(四)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中国国籍,后一方或双方加入外国国籍,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
(五)其他情形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确定
根据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居住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管辖情况:
国籍 | 中国人+中国人 | 中国人+外国人 | 中国人+外国人 | 中国人+外国人 | 中国人+外国人 |
婚姻缔结地 | 中国/外国 | 中国/外国 | 中国/外国 | 中国 | 外国 |
居住地 | 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 双方均定居中国 | 一方定居外国,一方定居中国 | 双方均定居外国 | 双方均定居外国 |
管辖法院 |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 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应该先向国外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国外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 应该先向国外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国外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
法律依据 |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条 | 《民诉法》第22条 |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条 |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 | 《民诉法司法解释》 |
下面就以提问的方式让大家更方便理解以上图文所表达管辖问题:
1.张女士(中国国籍)与谢先生(中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可以
因为张女士和谢先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人,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2.张女士(中国国籍)与谢先生(外国国籍)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可以
因为张女士与谢先生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3.张女士(中国国籍)与谢先生(外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可以
因为张女士是中国人,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4.张女士(外国国籍)与谢先生(外国国籍)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夫妻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可以
因为张女士与谢先生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双方之间的离婚诉讼。
5.张女士(中国国籍)与谢先生(英国国籍)结婚后,张女士居住在中国,谢先生居住在英国。后二人因琐事闹离婚,张女士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看,应当由原告张女士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张女士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张女士(中国国籍)与谢先生(英国国籍)结婚后,张女士居住在中国,谢先生居住在英国。后二人因琐事闹离婚,谢先生在英国提起离婚诉讼后,张女士还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吗?
可以
中国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不受国外法院程序的制约,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判决。
涉外婚姻的离婚方式
主要分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中国内地申请协议离婚,否则只能申请诉讼离婚。即:
(1)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
(2)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
(3)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因此一般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均要进行诉讼离婚。
涉外人员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其中,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
(1)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
(2)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
(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
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综上,涉外婚姻由于其系跨域缔结的民事婚姻关系,加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渊源、实体法、程序法都不同,离婚时申请在哪个法院管辖将更有利于自己方利益,因此更为复杂。涉外离婚纠纷如不能协商处理的,则可能面临漫长扰人的多次经年诉讼。因而就涉外离婚的纠纷,也更需要专业人士给出建议!
许鸿丽律师
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和家族财富传承团队主任、企业财税风险防控研究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深圳市福田律师学院讲师。
擅长领域:家族财富传承、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擅长“法律+税务+财务”复合思维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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