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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制高消费司法惩戒措施的适用 | 际唐强制执行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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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际唐律师事务所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金某与王某执行实施案

——违反限制高消费司法惩戒措施的适用

     01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执行人王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申请执行人金某。后因王某无法交付房屋,并拒绝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金某向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珲春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珲春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2020)吉2404执889号限制消费令。

      2023年,金某向珲春法院举报,王某抖音账号里都是其日常享乐的相关视频,高档餐厅消费、喝高档白酒、开车自驾游,极尽奢华。王某辩称,视频娱乐项目消费均为他人买单,自驾游实际为送孩子上大学,发抖音只是为了炫富吸引眼球,想通过炫富走网红路线。

     根据申请人金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依法作出(2023)吉2404司惩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王某未申请复议。


     02执行理由

王某抖音账号内视频均为第一人称视角,也无法证明相关消费活动均为受惠行为,其高消费行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依法予以拘留。

第一,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六)旅游、度假。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以第一视角拍摄个人出入高档餐厅消费、喝高档白酒、开车自驾游,其通过公开网络视频显示的消费行为远超其向法院报备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为纯获利益,可以认定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第二,王某依法应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不构成情节严重。综上,法院对王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


03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通过公开网络视频显示的消费行为远超其向法院报备的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不能证明相关消费行为为纯获利益的,应当认定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依法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入库编号:2024-17-5-202-056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违反限制消费令 炫富 拘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1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18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2015年修正)第3条、第11条

        执行: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2023)吉2404司惩4号 决定书(2023年3月6日)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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