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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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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际唐律师事务所黄华玲律师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01引言

金秀贤与金赛纶事件近期备受公众关注,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韩国娱乐圈的震动,也触及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道德伦理以及公众人物责任等问题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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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近期,韩国娱乐圈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顶级明星金秀贤与已故女星金赛纶之间的复杂纠葛被公之于众。金赛纶,作为童星出道的韩国女演员,其演艺生涯本应充满无限可能。然而,随着她与金秀贤恋情的曝光,以及后续一系列争议事件的发展,她的生活轨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终,金赛纶选择了在金秀贤生日当天自杀身亡,这起事件不仅涉及两人的私人关系,还牵扯出债务纠纷、舆论操控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问题,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该事件涉及的多方面问题选取了“性行为争议”这个基点展开讨论,希望使读者能够对未成年人保护、性自主权以及强奸罪有一点基础认知。


02事件回顾

01事件背景:金秀贤与金赛纶事件起源于韩国娱乐圈的一则爆料。

image.png金赛纶(图源网络 侵删)

金赛纶,作为韩国知名的童星出道的演员,曾被誉为“国民妹妹”和“天才少女”,在演艺事业上有着辉煌的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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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贤(图源网络 侵删)

而金秀贤,则是凭借多部热播韩剧火遍亚洲的“韩流明星”,在观众心中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02事情发展脉络

交往传闻:据韩国自媒体及金赛纶家属爆料,金赛纶与金秀贤早在2015年便开始交往,当时金赛纶年仅15岁,而金秀贤已27岁。这段相差12岁的恋情持续至2021年结束。然而,金秀贤及其所属经纪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两人交往时间是在金赛纶成年后的2019年夏天至2020年秋天。

金赛纶事业下滑:2019年,金赛纶与前公司合约到期,选择签约金秀贤新成立的经纪公司,成为其首位签约艺人。然而,签约期间金赛纶事业下滑,仅出演网剧,未获主流影视资源。有报道指出,金赛纶在公司内无偿承担事务性工作,如表演指导、新人面试等。

酒驾事件:

2022年5月18日,金赛纶因酒驾撞毁公共设施,被判处罚款并需赔偿损失。金赛纶自掏腰包负担了赔偿,并手写道歉信向受损失的店家上门道歉。然而,这一事件导致金赛纶事业全面停摆,新剧被换角、广告代言解约。

债务纠纷:据报道,金赛纶酒驾事故后需支付高额违约金,金秀贤的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款项。然而,在2024年,金赛纶突然收到前经纪公司关于债务清偿的内容证明,要求她偿还债务。金赛纶因此陷入经济困境,多次尝试复出均以失败告终,只能靠打工维持生计。

公开合照与求助:2024年3月,金赛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与金秀贤的贴脸合照,企图用这种方式迫使对方联系自己。然而,金秀贤方面立即否认了恋情,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措施。随后,金赛纶向金秀贤发送求助短信,请求宽限还债时间。但金秀贤将短信截图转发给了媒体,导致金赛纶再次受到舆论攻击。

金赛纶去世:2025年2月16日,金赛纶在家中去世,年仅25岁。警方初步调查排除他杀可能,死因与抑郁症及长期心理压力密切相关。巧合的是,这一天恰好是金秀贤的生日。金赛纶的去世引发了公众对事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03事件后续

家属爆料:金赛纶去世后,其家属通过媒体爆料称金秀贤与金赛纶交往期间存在不当行为,并追讨债务导致金赛纶心理崩溃最终自杀。家属还公开了金赛纶与金秀贤的亲密合照及未公开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金秀贤及公司回应:金秀贤所属经纪公司发表声明否认相关爆料,称两人交往时间是在金赛纶成年后,且债务问题已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完毕。金秀贤本人也通过经纪公司表达了悲痛之情,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措施应对虚假爆料。

舆论反响: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韩国娱乐圈未成年女演员保护机制以及权力不对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同时,金秀贤的形象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部分品牌开始与其切割代言关系。

到目前为止,事件的真相尚未完全揭开,但已经引发了公众对一系列问题的高度关注。


03法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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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该事件的核心法律焦点的前提条件是假设金秀贤与未成年的金赛纶发生了性行为,那么金秀贤与金赛纶的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韩国法律规定

性同意年龄:根据韩国现行法律,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这意味着,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罪名链接:根据韩国《刑法》规定,与13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对其实施不雅行为的已满19周岁的人,可能构成强奸罪、准强奸罪或强迫性侵害等罪名。

305조(미성년자에 대한 간음, 추행)

①13세 미만의 사람에 대하여 간음 또는 추행을 한 자는 제297조제297조의2제298조제301조 또는 제301조의2의 예에 의한다. <개정 1995. 12. 29., 2012. 12. 18., 2020. 5. 19.>

②13세 이상 16세 미만의 사람에 대하여 간음 또는 추행을 한 19세 이상의 자는 제297조제297조의2제298조제301조 또는 제301조의2의 예에 의한다. <신설 2020. 5. 19.>

(二)行为发生时间的影响

1、法律修订:韩国在2020年修订了相关《刑法》法律,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年龄从13岁提高至16岁。这一修订对金秀贤与金赛纶的案件具有重要影响。

305조(미성년자에 대한 간음, 추행)

①13세 미만의 사람에 대하여 간음 또는 추행을 한 자는 제297조, 제297조의2, 제298조, 제301조 또는 제301조의2의 예에 의한다. <개정 1995. 12. 29., 2012. 12. 18., 2020. 5. 19.>

②13세 이상 16세 미만의 사람에 대하여 간음 또는 추행을 한 19세 이상의 자는 제297조, 제297조의2, 제298조, 제301조 또는 제301조의2의 예에 의한다. <신설 2020. 5. 19.>

2、时间节点:如果金秀贤与金赛纶的性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法律修订之前,且当时金赛纶已满13周岁,那么根据当时的法律,金秀贤可能不构成犯罪。然而,如果行为发生在法律修订之后,且金赛纶未满16周岁,那么金秀贤可能面临刑事犯罪指控。

(三)双方关系性质与证据情况

1、关系性质:金秀贤与金赛纶的关系性质对案件的定性也有重要影响。如果双方是自愿的恋爱关系,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强迫或胁迫行为,那么案件的性质可能会更加复杂。

2、证据情况:性侵案件的证据至关重要。目前,关于金秀贤与金赛纶的案件,公开的证据包括金赛纶的遗嘱、短信记录、亲密合照等。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只能构成间接证据链。

金秀贤与金赛纶如果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目前,由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证据情况尚未完全公开,笔者无法给出确切的结论。

在此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法律判断需要基于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最终结论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与此同时,公众应保持理性态度,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04韩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及其历史变迁

(一)当前规定

根据韩国现行刑法《형법》[시행 2025. 3. 18.] [법률 제20795호, 2025. 3. 18., 일부개정],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这意味着,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来说,韩国刑法规定,与13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对其实施不雅行为的已满19周岁的人,应受到强奸罪、准强奸罪、强迫性侵害等罪名的处罚。

(二)历史变迁

在2020年之前,韩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为13周岁。这意味着,与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被视为犯罪行为,而与13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犯罪。

2020年法律修订背景系因2020年韩国社会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N号房”事件。该事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人被性剥削并被制作成非法性影像,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烈关注。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韩国国会在“N号房”事件后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并在刑法修正案《형법》[시행 2020. 5. 19.] [법률 제17265호, 2020. 5. 19., 일부개정]中将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从13周岁提高至16周岁。

这一法律修订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使得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被视为强奸罪,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法律修订也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广泛讨论,促进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和重视。


05我国对强奸罪的法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全文略)

06案件启示与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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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启示

从金秀贤与金赛纶的事件中,我们应当汲取到深刻的教训。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金秀贤与金赛纶事件再次强调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他们更容易成为性侵犯的目标,也更容易在恋爱关系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娱乐圈等特定领域由于存在权力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害。故而,娱乐圈等特定领域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对未成年艺人的监管和保护,防止他们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和剥削。

2、完善行业规范

娱乐圈应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加强对艺人的道德约束和监管。同时,应建立健全艺人心理健康支持体系,为艺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心理健康支持。

3、提高法律意识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等问题的关注。同时,应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对社会中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抵制。

4、关注心理健康

社会各界应关注心理健康问题,加强对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同时,应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心理健康支持。

(二)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针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问题,立法层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完善:

1、明确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①在法律中明确界定未成年人性自主权:将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予以保护,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确保未成年人在性方面的自主决定权不受侵犯。

②强调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的重要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突出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的地位,体现对儿童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完善性教育法律体系

①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制定专门的性教育法规,明确性教育的内容、方法和评估标准,确保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全面、科学的性教育。

②编写和推广性教育教材:组织专家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教材,确保内容准确、科学、适宜,并通过多种渠道推广使用。

③加强性教育师资培训:对从事性教育的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性教育活动的有效实施。

3、加强性侵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①完善性侵害犯罪的法律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界定,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犯罪成本。

②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库: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进行登记,并向相关机构提供信息,防止其再次接触未成年人。

③加强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其没有性侵害等犯罪记录。

4、增设预防性保护措施

①建立预防性侵害工作制度:在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②推广“一站式”取证和保护机制: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一站式”取证和保护服务,减少二次伤害,提高司法效率。

③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行为。

5、完善事后救济制度

①建立性侵害受害人的救助和帮扶制度: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医疗、法律等多方面的救助和帮扶,帮助其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②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③建立性侵害犯罪的心理干预机制:对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和治疗,降低其再犯风险。

6、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①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②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7、借鉴国际经验

参考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在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8、建立监督机制

①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②鼓励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侵犯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行为进行有奖举报和投诉。

以上立法建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结语:

说在最后:


人生是一场修炼,有人炼金,有人炼银,

但不建议有人炼(恋)铜(童)!



黄华玲律师

刑事业务研究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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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际唐刑事业务研究院秘书长、知产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工委副主任,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辩工匠坊特聘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组第二批成员、深圳市律协福田区律工委公共中心副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律协福田区律工委优秀个人等奖项。

黄华玲律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厚的民商事办案经验,并以民商事案件经验为基础承办涉嫌诈骗、强奸、抢劫、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现深耕于刑事、刑民交叉业务领域。办案风格果敢犀利、善于应变、刚柔并济,以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实务经验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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