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8
内容分享
什么是共有部分?
—谈共有部分的范围
在必备法律知识3中我们提到,理解了什么是专有部分,就理解了什么是共有部分。小区内除了专有部分,剩余的其他空间、设施我们可以基本认为是共有部分。另外,共有部分具备从属性、不可分割性,系连接各专有部分的纽带。(引: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171-172.)
关于共有部分的范围,现行法律主要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第3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深圳物业条例》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3)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上述条文是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附属设施等归业主共有的规定。
2.《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第2款是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的规定,非常容易理解。因为道路、其他场地本身即为业主共有,变更用途用于停车并不会改变其所有权的属性。即物的用途不会影响物的归属,稍微学术一点的说法是,物的用途的改变不是物权变动的原因。
3.《民法典》第281条中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深圳物业条例》第12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深圳物业条例》第70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包括:(1)共有物业收益;(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物业管理费;(4)业主依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5)其他合法收入。
上述条文是对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简单总结上述规定:(1)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2)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物业费等其他收入(关于物业费的性质在必备法律知识25中详细解析);(5)兜底性的其他不属于业主、市政公用部分及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
虽然关于共有部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时某特定部分是否为业主共有并不好判断,且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有时会发生重合。如车位,既存在业主单独所有车位的情形,也存在业主共有车位的情形,而这些车位实际上也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及使用上的排他性,只是由于属于业主共有不能登记到单个业主名下。
关于共有部分,本文简单阐述如上,法条供读者集中参考。
齐炳雨律师
房产物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齐炳雨律师,河南许昌人,际唐律师事务所房产物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论基础,擅长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房产物业纠纷,个人独著普法书籍《深圳住宅业主必备33个法律知识》,研究兴趣主要集中于民法学和法学方法论。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版权声明 | 本文属于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专业文章
一、“中国赌石第一案”基本案情2025年3月17日,河北省霸州市法院对备受瞩目的“中国赌石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玉石商
2025/08/01
专业文章
近日,由程先华律师代理辩护的某开设赌场罪案件,经侦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后,成功获得某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25/08/01
专业文章
际唐金融商事团队总结和整理关于团队代理乙公司突破四年时效困局的典型成功案例。针对甲公司拖欠乙公司E市项目服务费争议,我
2025/07/31
专业文章
引言: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不仅仅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着巨
2025/07/31
专业文章
2025年4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司法所)副主任、司法所所长罗来超、九级管理岗杨子江及工作人员
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