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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后女方反悔并报案,被指控强奸,如何作无罪辩护!| 际唐刑事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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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律师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年来性侵案件多且呈上升趋势,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随着网络普遍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男女双方“约炮”时有发生,约炮后男方没有满足女方的某些要求,或者言语不当发生冲突,女方反悔并报案称被强奸。

最近我们团队办理了数宗性这类性侵案件(下称“约炮型强奸案件”),发现有许的共性特总结出来与大家探讨(为表述被告人称(王某)、被害人称(江某某)。


“约炮型强奸案件”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的理由大同小异都是:

受害人没有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也没有与被告人发生滥交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主要是想认识一下,案发前是被告人主动约被害人,且多次邀约。被害人与被告人见面是基于认识的主观意图,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暗示。案发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按照常理,不是强奸的话,被告人不会同意被害人的无理要求。被害人的擦拭行为间接证明其不愿意。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否强烈不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无论衣服是否毁损,都应认定为强奸罪。

“约炮型强奸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强奸的基本案情都是:

被告人(王某)主动和(江某某)在网上聊天,双方约好开宾馆见面,后王某将江某某衣服脱掉,对江某某进行抚摸、亲吻,后与江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原判认为罪名成立基本理由也大同小异:

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办理好这类“约炮型强奸案件”,我们总结分析发现审判机关普遍关注如下案件事实:

01、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二人系通过网络软件认识的,在见面之前,彼此都是陌生人,并且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相约见面只是认识认识,没有提出要发生性关系;

02、当被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其不愿意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强奸时,被告人王某并未予以反驳,只是称其“没有克制住自己,事情都做了,你想怎么办”?并且,被害人在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短时间内选择报警,可见,被告人王某认可了性交行为的发生,且该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03、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不是一定非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04、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那段时间吸毒了,是无法勃起的,是被害人用双手给其勃起的,该说法被害人予以否认,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我们办理“约炮型强奸案件”这类案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

一、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对证据的判断与采纳必须应当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强奸案件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简单采纳被害人陈述就容易冤枉无辜。

三、 以下几点无法解释:受害人事先了解了被告人家无人;受害人的衣物及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女方事后为什么不急着报警,反而要钱;女方为何不大声呼救。希望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四、王某(被告人)与江某某(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诉人王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是否违背江某某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1、本案江某某多次陈述和王某多次供述内容稳定,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江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王某在江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2、是否违背江某某意志。

一是从陌陌聊天记录分析:

二人的陌陌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上诉人王某要求和江某某见面时,江某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王某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王某提出到其家后,江某某在证实只有王某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王某一同到了王某家。因此,江某某与王某见面以及到王某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江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二是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

江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王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从王某供述来看,江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江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辩护人认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江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王某在江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江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王某与江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江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

请求宣告被告人某无罪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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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和甘肃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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