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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掌握之七:检察院应当或可以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 际唐刑事律师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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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平凡律师来源:际唐律师事务所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5种法定情形(没证据、轻罪无罪免罪、超期、查清事实+可以取保或监居、其他)。


相关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没证据)


(二)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轻罪无罪免罪)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超期)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查清事实+可以取保或监居)


(五)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其他)


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的情形?

答: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16种法定情形(1-4犯、5当、6认、7和或谅、8赔或保、9-10身体、11年龄、12-13唯一抚养人、14-15轻刑、16无危)


相关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三)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四)过失犯罪的;


(五)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六)认罪认罚的;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八)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二)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十五)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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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和甘肃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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